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回购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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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对赌协议,又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私募股权等股票投资领域的创新型投资工具。随着对赌协议的兴起,学界对赌协议的深入研究,法院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的态度也逐渐改变,从对赌第一案—海富案中,最高院仅仅肯定投资方与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有效,到华工案,江苏省高院肯定投资方与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有效,再到新出台的《九民纪要》第五条在效力层面,明确肯定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有效,这有利于对投资方权益的保护;但是在实际履行层面规定,要求不违反我国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这规定无疑对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实际可履行性上加以一定的限制,也成为一道跨我国《民法典》与《公司法》的难题。
作者 刘康
出处 《中国科技信息》 2021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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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1年12月2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