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东方社会调控机制的内在特征——以法律为核心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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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社会欲想和谐、有序运行,就需建立相应的调控机制。诚然,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社会关系的纷繁复杂性,社会调控机制必须由多种的、体现为相对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体系所构成,从而建立一个与当时社会现实需求相对应或使当时社会能接受的社会调整机制。传统东方社会由于自身的独特性,决定和形成了由法律和伦理、道德、习俗、宗教等互为影响、互为作用的社会调控体系,且后者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和前者受制于后者,由此既压制了法律的应有地位的确立,又制约了法律功能的发挥和扩大及扼杀其潜能的培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7年2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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