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评《物权法》第181、1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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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但《物权法》第181、189条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却需要检讨,主要在于:末限制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局限了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未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运行及其实现。为此,有必要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抵押人加以限制、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大、在法律上赋予抵押权入相应的权利,以及明确优先权次序。
作者 韩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8年2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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