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摹仿签名案的检验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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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签名案件要多个“心眼”,切不可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要深入剖析笔迹特征,不为表象所迷惑;出具的鉴定结论,应与其他证据相佐证,而不是相矛盾;在先前已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欲作出相反的鉴定结论时,更应慎重其事,尽可能相互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后再作定论,否则容易出差错。因为衡量一个鉴定结论是否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是否客观公正,其标准不在于鉴定机构行政级别的高低,而在于其是否有充分的说服力,是否经得起质疑,是否具有科学依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8年3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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