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内的案件不必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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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8年6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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