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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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个法律体系,尤其是如何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是我们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需要认真思考的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楚天主人》 2011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