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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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我国建立了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宪法》在1982年第一次明确提出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其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不过那时仅是存在土地的所有权而不存在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因为该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房地产评估》 2008年9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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