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期间规则探析——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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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立法修改与改进至今,抵押权行使期限性质仍存较大争议,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从属性说等学说应运而生,各大学说各有千秋,学界乃至司法实务界长期未形成统一结论。如未获取“担保替代物”,双方再次以其他不动产(或动产)予以抵押,为在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达成利益平衡,立法应予以明确“二次”抵押相应的抵押权行使期间,而不是简单依据现有《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讨论“抵押权行使期间”。
出处 《中国教工》 2022年17期
出版日期 2022年12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