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世纪80年代毕业于技校的国有企业职工肖某1994年间到厦门某外资企业工作,后续订的合同期限再次届满企业不再与肖某续订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肖某认为,他们在调入厦门市之后,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未改变她调入之前的固定工身份。故起诉要求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按连续工龄支付每人经济补偿金约十万元。倘若在合同期满时都要支付给每位"原固定职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这对企业而言将是一笔沉重的负担:但如果原固定职工在终止合同时不能得到经济补偿,似乎又有悖常理。由此引发——
出版日期
200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