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的罪质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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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在现行刑法中其仅为量刑情节,以第三个量刑档次进行处罚,处罚相对较轻,起不到预防和制止的刑事效果。而且这与犯罪构成及刑罚的理论是不相符的:肇事者逃逸时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客观上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人身权利,已转化为故意犯罪。这些应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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