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志同志的委托,向常委会报告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执法检查组分成六个小组,赴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湖北、陕西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对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河北、吉林、山东、广西、云南、青海
出版日期
200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