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制中的“旧惯”与日据台湾时期的治理术变迁(189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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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如果被征服的国家,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向来习惯于在他们自己的法律之下自由地生活,那么想要保有这种国家有三种办法:其一是,把他们毁灭掉;其二是,亲自前往驻在那里;其三是,允许他们在他们自己的法律之下生活,同时要他们进贡并且在那个国家里面建立一个对你友好的寡头政府。——马基雅维利《君主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06年1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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