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以S县环境监察大队为主要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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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直以来,环境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都未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调查发现,环境监察部门解决了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环境纠纷,且效果较好。进一步的实证分析显示,环境监察人员在纠纷解决中更喜欢采用行政命令或处罚方式,而非法定的调解,这与纠纷性质、受害人诉求、工作量与工作重心等一系列因素有关;环境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呈现出依附性、封闭性、状况性和决定性的典型特征。为使这一机制运作更加顺畅,可行的改革措施是填补立法空白,设置相对独立的纠纷解决机构,增加程序公开性和调解方式的运用,增强环境监测在纠纷解决中的运用以及区别对待纠纷解决结果的效力。
作者 冯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