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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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联系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分析了举证责任主体的法定性,内容的确定性,时间的限制性和举证的客观性,并就不举证、部分举证和拖延举证等特殊问题进行了讨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1995年1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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