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入罪前后法律适用问题——以50份判决书为例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摘要: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将非法放贷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今后将非法放贷行为作为定义为犯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在这以前非法放贷行为多被视为民事行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表明“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自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对非法放贷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直至2019年10月21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非法放贷行为又重新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所以在2012年至2019年之间的案件或是2012年以前、2019年以后的案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50篇案例,对非法放贷入罪前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出处 《文学天地》 2023年6期
分类 [][]
出版日期 2023年06月2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