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与法国侵权法中可赔偿性损害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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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损害频发,新型损害层出不穷,但是何种损害应当纳入侵权法的涵摄范围并可获得法律上的赔偿,现代各国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因此,以法典法系的典型立法例——德国与法国为研究对象,以是否限定受损害权益的性质、实际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界定标准对确定可赔偿性损害的影响等为视角,比较两种立法例在确定可赔偿性损害时,是否存在因制度规范上的差异而导致实践上的严重分歧,并以纯粹经济损失在两种立法例下所遭遇的法律对待来说明,制度规范上的差异与可赔偿性损害范围确定的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11年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