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最新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1条第1款对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出资义务履行主体做了规定,明确了在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来承担出资义务。虽然此规定结束了长久的对该问题的立法空白,但是简单的将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归于受让人不免有所不妥。由于转让前后股东清偿能力不同,公司的资本充实程度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都会不约而同的受到一定影响,因此需对该条规定进一步完善,以充分保障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
出版日期
2023年08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