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要求交际双方必须相应合作,共同遵守这些原则,对交际会话具有指导意义。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际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遵守“合作原则”的同时,却在很大程度上违反“合作原则”,尤其是广告语中使用的反语、隐喻、夸张和双关四种修辞手法,明显违反了“合作原则”。本文将关注广告语中这四种修辞手法的使用,分析其违反“合作原则”的现象,进而初步探讨广告主宁愿违反“合作原则”而在广告语中频繁使用这四种修辞手法的原因。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