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真谛(上)——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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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权的行使总是以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志,即法律规范为目的,而决不能受法官个人意志的丝毫影响。——约翰·马歇尔法律解释有许多种可能性,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只是其中的一种,如何取舍选择当然取决于进行解释的人的主观性价值判断。……[所以]审判规范不能从法律条文中靠逻辑演绎出来,而应该通过观察和分析现实的社会关系去归纳之。——来栖三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外法学》 1998年6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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