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重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目前我国法律及学界的主流观点均不承认商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商事责任在责任的宗旨、类别等方面均与传统的民事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现行的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目的的商事责任制度混淆了民事责任与商事责任,片面追求交易安全。重构我国的商事责任制度,应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以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为基础,通过“但书”或“单行法”的方式创设相对独立的商事责任制度。
作者 樊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商研究》 2009年4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