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情形。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具发票、后付工程款”的条款,就应当认定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款对等的主要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实务中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会有不同,承包人也可参照地方司法文件及判例对工程纠纷进行预判。
出版日期
2023年10月2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