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工作疏漏,复制假借记卡取款,银行仍应向储户承担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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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0月9日,原告王永胜在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河西支行)办理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一张,该借记卡为无存折卡,借记卡业务登记表背面附有管理协议书及借记卡章程,载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内容。2007年12月2日晚,案外人汤海仁等五人到中行热河南路支行的自助银行纲点,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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