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落户为条件可否约定损害赔偿问题——以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雅倩劳动争议纠纷案为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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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现如今,人才越来越稀缺,行业与行业之间内卷也越来越严重,用人单位也必须以更好的条件,来争取到更多的人才,以期获得更大的行业竞争力,其中一个最为吸引人才的条件即落户协议,并在协议内约定如果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服务期限履行,加以赔偿损失的责任,此协议往往是用人单位为了竞争人才而与人才基于意思表示一致、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但往往出现人才“耍”用人单位,出现达成目的就“闪辞”,这与用人单位的期待大相径庭,基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措施引起了学界和司法实践的广泛讨论。本文将以一件案例为基点,讨论此种问题发生后,双方的目的、双方的主要争议,以法院的裁判观点为引,以期解决此类问题。
出处 《中国教工》 2023年15期
出版日期 2023年12月0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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