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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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不动产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欲以拒绝支付租金的方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法院应根据出租方履行交付、维护租赁物和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的履行情况而认定是否成立。如果出租方不完全履行的行为较轻微,不具备与支付租金构成对待给付,则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承租方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09年18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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