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可诉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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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法》有许多创新和进步之处,该法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维护食品市场安全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赋予了市场主体各项权利,权利的享有离不开救济程序的设置,对《食品安全法》的可诉性予以完善,有助于市场主体真正有效享有《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权利,切实有效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9年6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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