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物价局探索刑事盗窃案件中涉及待售商品的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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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以来,长宁县连续发生了几起刑事盗窃案,在价格鉴定过程中有涉案物品属待售商品,其价格鉴定按购进价格、批发价、零售价进行鉴定存在不同的意见。被盗者认为被盗物品是商品,被盗价值应按其能实现的销售价格确定其损失价值;部分办案执法人员认为被盗者的待售商品在没有实现销售前其购进价格才是被盗者的真实损失价值。这两种意见存在一个价差,决定罪与非罪的时候往往很关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物价》 2009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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