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广告业务宣传费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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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2009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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