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讯中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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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一经查实,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并非所有欺骗、威胁、引诱的审讯方法都损害供述的正当性,也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审讯方法都会导致虚假口供,即这些审讯策略也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笔者通过比较研究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在审讯中刑讯逼供是绝对禁止,对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也应当予以绝地排除,但在司法实务中的审讯不可避免地带有欺骗的成分,威胁、引诱的审讯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具有一定的容许度。
作者 唐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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