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使用权确定方法之研究——以“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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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托作品使用相当于著作权许可,其内容由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确定。实现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之必要的权利为委托作品使用权的内容,包括作品财产权也包括作品人身权。在无法确定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时,委托作品使用权的内容由委托创作的通常目的确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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