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实施护士培训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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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颁布了第517号令,公布了《护士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护士条例》赋予了护士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的权利;为医疗卫生机构设定了应当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有违反,不仅是对护士权利的侵害,而且是对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必定承担法律责任。我们通过学习贯彻《护士条例》,对护士培训有了新的认识,就此谈几点体会,以期与护理同仁共同探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军医》 2010年3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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