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立法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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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我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在一段时间内,学术界有不少同志认为,目前我国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还有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未解决;股票市场不健全,投机交易不可避免;同时,容易出现食利阶层,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因此,我国要制定公司法,应主要调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应等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制定。还有的同志认为,我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全民所有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 1992年5期
出版日期 199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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