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定我国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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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制定我国私营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早在三年前已有人提出,但并未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引起重视。分析具体原因有三:其一,治理整顿期间全民所有制企业深化改革步履维艰,宏观经济效益欠佳,国家和企业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和资金建立社会就业保险体制,加上稳定局势的现实要求,致使已生效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无法正常实施,造成人们对制定私营企业破产法的必要性的认识上不统一;其二,私营企业大规模发展起步晚,《私营企业暂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坛》 1992年6期
出版日期 1992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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