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与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的两个税收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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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最近接受一客户的税务咨询,咨询主要背景资料:2005年,自然人甲在我国某市投资1000万元开设A公司专门从事沙石开采。2008年10月,甲将100%股权账面价值1000万元转让给B公司(实质出资人为甲),缴纳印花税0.5万元。2009年3月,B经过评估后,净资产评估值12340万元(含无形资产探矿权),再100%转让给与甲无关的丙企业,B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会学习》 2010年4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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