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告登记之设立——以解释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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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二元财产体系下传统担保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其开拓了债权人抵御金融危机风险的新境域。预告登记设立是预告登记权利取得的主要途径。预告登记之设立要件有三:签有不动产物权协议;存在设立预告登记的合意;经过法定程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2010年3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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