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政治性不保护条款的由来与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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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著作权法第四条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删除。修改后的这一条成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版权》 2010年6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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