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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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指期货合同具有高度的虚拟性和杠杆性,它本质上是一种投机性很强的射幸合同,能够给股票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为此,发达国家和地区出台了规制股指期货的期货交易法,设置了严格的股指期货市场准入制度,并建立不同类型的股指期货监管体制,进而构建了完善的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我国应当借鉴国外这些成功经验,尽快颁布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基本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股指期货合格投资者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监会领导下的“一元三级”股指期货监管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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