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克服时间和空间上无规则的天然降雨与农田有规则用水需求之间的矛盾,水利设施两端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在建国以来的实践中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和交易规则,确立起不同的用水模式,从而决定着各阶段农田水利不同的产权性质。从人民公社时期的纯共享品,到土地下户之后的社会化财产,再到取消农业税前后的公域品和私人品,农田水利的产权性质变迁折射出连贯的改制逻辑:农田用水的供给方从政府机构变为社会化的市场主体,需求方从村社集体变为自由付费的分散农户。然而,在水系内的跨区域合作无法达成的情况下,当前的乡村水利正在陷入危机。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