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确定有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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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新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从语法学角度和逻辑学角度分析,应称之为“确定有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该原则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最终确定有罪权,这一原则蕴涵着两大诉讼价值观念:控审制衡观念和审判重心观念。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坛》 1997年2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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