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犯罪案件的定性与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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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醉驾肇事犯罪案件一律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妥当的。原因自由行为固然是有责的,但其罪过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作为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醉驾肇事行为在通常情形下,其罪过只能是过失。无论是从刑法理论出发,还是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醉驾肇事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不宜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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