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虽停止经营多年其字号也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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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我们企业成立于2001年元月,以“老娘家”为字号生产的酱豆于曾热销7年有余,已为本地众多消费者所认可。后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企业于2008年5月停止营业,但未注销登记。前不久,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也以“老娘家”为字号生产酱豆干,而许多人误认为系我们企业所生产。我们企业曾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但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我们企业多年未使用“老娘家”字号,已经失权,也不存在损失问题。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11年8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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