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彭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16
/ 2

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彭琳

彭琳

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监测;优化措施

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目的是为了促进、协调和发展保护环境,从而到达提高人类生活质量,通过全面发挥环境监测的作用,可以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1、环境监测分析

环境监测指的是通过相关仪器和设备对污染物浓度进行测定,并对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观察与分析。它的重要任务在于对环境污染现状、污染发展趋势等进行全面、真实地反映,进而为环境治理、污染防治以及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环境监测工作涉及到了很多环节,比如背景调查、方案明确、优化布点、现场采样、实验分析、数据整理以及综合判断等,如果根据监测对象,可以将环境监测分成污染源监测以及环境质量监测两种。对于环境监测手段而言,主要包括物理手段、化学手段以及生物手段等。其中,物理手段包括声、光等的监测;化学手段包括一些化学方法,比如重量法以及分光光度法等;对于生物手段而言,主要指的是监测环境变化对生物以及生物群落等的影响。

2、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监测问题分析

2.1环境监测人员编制不足

受到历史等因素的影响,环境监测站内部存在明显的职称矛盾,即人员编制的混乱与紧张,直接降低了员工工作热情与积极性。根据我国颁发的《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规定,地级市的监测站高级技术人员须占到总技术人员的20.0%;中级技术人员应占到50.0%,从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达到对应的标准,这并不是指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未达到要求,而是监测站的工作岗位偏少,很多监测人员在评上高级工程师或者已经获得工程师资格证多年,仍没有岗位聘用,真正有专业技能的高级工程师无法取得较高待遇,会打击其工作主动性。因此,环境监测工作较难适应新环境保护法的需求。

2.2环境监测缺乏执法权利

新环保法中的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与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带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均有权现场检查排放污染物企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但这类职责部门并未包括“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站仅是技术部门,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常不能得到企业认可,甚至存在辱骂监测人员、阻扰监测的问题。虽然环保部门在联合执法时企业会极度配合现场监测,但多数环境监测工作都是监测站单独完成,如监督性监测等,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已经变为申请性监测,即在进行现场采样时须提前告知企业环保工作人员,在允许之后才可采样,如果未得到企业同意,监测人员无法进入企业采样。

2.3市县级站环境监测的任务量大

根据我国颁发的《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规定,县级监测站的总面积应超过1000平方米,西部区域至少10人、中部区域至少18人、东部区域至少20人,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区县的环境监测站都未达到要求,部分县级环境监测站并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或者且人员稀少,甚至存在未设监测站的情况。监测站工作人员任务不固定,除承担日常监督性监测外,其还需承担环保局其他工作,如污染排放控制、排污费收缴等,这些均与环境监测无较大关系,但会直接增加工作人员任务量。

2.4缺乏统一的环境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主要手段与依据,须结合社会的变化情况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当前我国政府部门累计推出1400多项环境标准,但随着环境污染的进一步加剧,须监控的环境污染因子不断增加,环境标准的更新速度滞后于工业发展速度,即环境保护管理需求与环境标准之间存在明显差距。

3、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监测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制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极大程度上推进了环境监测的改革,为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制,必须加大对高素质环境监测人员的培养力度,增强监测人员专业素养与技术技能,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在实施新《环保法》后,环境监测部门须对提供的监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更需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的技术水平,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环境监测站应合理增加人员编制,建立完善的人才选拔与人事管理制度,重视监测人才培养,建设一支监测精英队伍,科学健全岗位职称聘用制度以及激励机制,提高监测站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极大程度上调动工作人员的热情与积极性。此外,应根据区域环境污染实际情况,合理引入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引导社会监测力量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3.2赋予环境监测部门权利

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生产、达标排放,而在实际监测过程中发现较多的环境问题,应适当赋予环境监测部门行政权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可采取单一的罚款措施,应监督企业整改到位,要求企业引进先进污染处理设施,并进行实时监控,随机抽测,提升企业守法意识,使企业转变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态度。定期举办新环保法的宣传活动,树立企业良好的环保意识,针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机构或企业,都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人员接受行政处罚等,树立监测威信,从而突出环境监测在区域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3.3合理增加环境财政投入

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的政策与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应合理增加县级监测机构的财政投入,完善县级环境监测站的基础设施,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运用专项资金配置监测仪器、设备,提升环境监测能力与水平,发挥基层监测站的作用,根据环境监测事权改革要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执法监测,更需提高区县级监测站在人力、财力和监测仪器设备的投入,以能力建设为基础,充分发挥在监测体系的基础保障作用,满足环境管理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政府还需要在政策面前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要积极鼓励相关事业单位能都创新环境监测环境和优化环境监测技术,争取做到技术创新,制定相应的创新制度以及政策的规章制度,最大限度上发挥环境监测价值,替身环境监测的有效性,保证环保工作的稳定运行。

3.4加强专业人员及团队建设

对于目前的环境监测工作是一种团队协作工作性质的工作,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团队去支持环境监测相关的工作。首先要从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出发,要以最大化去全面提升环境监测的价值。从一方面来说,可以将环境监测相关的工作薪酬待遇作为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适当的给相关工作人员加薪,可以吸引更高质量的人才引入到这项工作中,为环境监测工作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从另一方面来看,环境检测单位还要做好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定期地提高环境检测人员的思想觉悟,并树立良好的作风。

4、结语

总之,环境监测为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保障,是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性的重要基础,环境管理部门能够根据监测数据了解环境污染情况。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时代背景下,可有效完善环境监测工作,全面、真实的反映出企业污染情况,从而采取针对性环境保护对策,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乐小亮,倪刘建,潘春龙.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广东化工,2016,43(24):116-117.

[2]康晓风,于勇,张迪,王光,翟超英.新形势下环境监测科技发展现状与展望[J].中国环境监测,2015,31(06):5-8.

[3]李国刚,赵岑,陈传忠.环境监测市场化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环境监测,2014,30(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