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认识和理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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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认识和理解

陶映妤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北碚 400700 )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法律身份 职业道德

摘要:教育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竞争力,教师是教育的重要组成,只有高素质教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人才,教师身份具有不可替代、关乎国家发展和前途的特殊属性。本文从“范跑跑事件”、“湖南株洲语文教师‘入学教育’事件”、“‘杨不管’事件”以及教师下跪事件四个典型范例对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进行分析。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责任。«教师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而确认了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新法律身份。但我国对于教师法律身份界定不够明确,一些条文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与变革中的制度设计相互矛盾,法律中还存在着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

首先是法律身份与职业道德的平衡,在2018年汶川大地震中不顾学生性命自己跑在最前面的老师“范跑跑”,民众讨论的焦点是“范跑跑”该不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是只是仅仅受到职业道德的谴责,会出现这种讨论的原因不只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缺失,而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教师法律身份和职业道德的界定不明,以至于法律得不到适用。目前我国有关此方面的法律文件很少,且内容模糊不清。而《教师法》中,要求教师要“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得“体罚学生”、不应“品行不良”等,但对于逃跑行为属不属于不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的行为,从法律上很难界定。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两种不同社会规范,两者既有密切的关系,又有明显的冲突与区别。另外,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法律的调控范围之外还保留着许多的真空地带,这些是法律无法调整或不宜调整的,此时道德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另外,法律与道德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强制程度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生命的角度来说,在危险情况下的逃跑或逃避可以看着是一种本性和本能,所以危险来临时,“范跑跑”所作出的行为是符合人性的,并不能因为是教师所以要求他无条件地舍弃自己的生命去保护学生。逃跑这种行为本身,属于最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是不可原谅的[1]。所以我认为“范跑跑”并没有违反教师的法律身份,但他违反了教师的基本道德准则,没有达到教师应有的道德水准。

对于湖南株洲语文老师的“入学教育”事件,我认为也是教师法律身份和职业道德的问题。该老师在课堂上教育学生“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被全校除名并在全省范围内不得被教育系统予以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此事件中,我认为该教师的行为和言论只与品行不良有关。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与现代教育观念不同只是该老师的师德和境界问题,“不杀不足以解民愤”常常会影响法律的公平性,但独立思考和保留自己的观点是他的权利。

除了道德方面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影响,还有教师的地位也对法律身份产生了影响。比如“杨不管”事件,上课时两名学生发生打斗,导致其中一人口吐白沫,而老师却不管不顾继续上课,也未将学生送往医院,最后导致学生身亡。是什么原因导致老师不敢惩治违纪学生呢?首先,我认为约束过度解读和张扬的学生权利是其中一个原因。目前,“体罚”和’“变相体罚”已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罚站是体罚,罚写作业是变相体罚,赶出教室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心罚”、“冷暴力”被用来描述教师的“变相体罚”……因此,动辄是被定性为“体罚”“变相体罚”的做法,令一线教师不能大方行使已经被法律确认的管教权。学生权利被过度解读,使学校与教师正当的管教权利受到挤压,以至于不敢惩治,管教权难以实行。另一个原因是校方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息事宁人”而损害教师正当权益,当师生间、家校间因惩戒发生纠纷后,一些校领导或者教育行政人员往往不细致调查事件的原委,遵从“摆平就是水平”的做事原则,只要“出了问题”就向学校、教师施压。由于行政部门上级握有行政权力,在人事、福利等方面对下级握有“生杀大权”,如果上级部门不明就里对下级部门施压,就很容易导致下级部门做出一些违背常理甚至违法的事情。[2]所以教师的法律得不到保障,法律身份形同虚设。

对于教师下跪事件,老师发现学生没有认真听课便上前制止,但在没有制止成功的情况下,和学生发生了冲突,在学生毫无诚意地道歉后,这位老师下跪向学生下跪了。他希望通过自己的下跪行为,震撼和唤醒孩子们。这种看似极端的行为背后,折射的是当下教育的虚弱与无力。在现今的教育环境下,老师不敢批评学生、惩戒学生,教师的行为变得越来越小心翼翼,甚至不敢惩戒学生,否则就会被指责为“伤害学生心灵,侵犯学生权益”,叫做“变相体罚”。近年来,我国教育在不断地改革,“师生平等”、“尊重学生”、“以学生为中心”等观念被广泛传播,一向被视为管理对象的学生,其地位一路上升。但仅仅单独提升某一方的权利,或者过分倚重某一种权利,有可能使校园权利生态出现新的不平衡,带来新的问题,就比如教师下跪事件,学生说出“教师是服务行业”、“我们来学校是接受服务的”这样的观点,恰恰体现了教师权利地位和学生权利地位的不平衡,教师不敢管教学生,不敢行使教师应有的权利。教师不仅不能行使应有的权利,还放下了师者的尊严和做人的自尊。

从四个案例来看,教师的法律身份和职业道德、教师地位以及师道尊严息息相关。《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资格条列》所规定的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身份定位进行法律解读,杜绝现实中人们把教师作为教师的身份与作为普通公民的身份泛化;再次是防止教师作为公民身份的权利被限制或剥夺,或把本不该承担的义务强加于老师,甚至学校超越职权限制教师私人生活领域的自由。教师身份研究虽然取得了很多进展,但仍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教师身份”概念界定模糊、法律之外的真空地带如何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韩妹,肖舒楠.北大教授评“范跑跑”:要是诚实而不知耻,你就没救了[N].中国青年报,2008-06-13.

[2] 张蓉,黄道主.论教师为何不敢惩戒违纪学生——基于“杨不管”事件新闻报道的法理省思[J].教师教育论坛,2017,30(06):25-28.

1] 韩妹,肖舒楠.北大教授评“范跑跑”:要是诚实而不知耻,你就没救了[N].中国青年报,2008-06-13.

2] 张蓉,黄道主.论教师为何不敢惩戒违纪学生——基于“杨不管”事件新闻报道的法理省思[J].教师教育论坛,2017,30(06):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