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本案件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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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本案件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杨雨欣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及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发现的财产未能控制或不具备处置条件,而采取的一种程序性结案方式。自2009年颁布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首次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公布的《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终本执行》)细化了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要求和相关配套措施。终本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在发展运行中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预留了出口,对集中司法资源、实现执行程序良性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该项制度在实务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违规终本、随意终本、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困难等,本文笔者主要结合实务中终本案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浅谈个人思考以及建议。

一、终本案件管理存在问题

  1.终本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问题。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其目的在于服务于司法实践,解决案件长期滞留问题。终本案件的实质要件是穷尽调查措施后,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这是执行案件能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但何谓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具体的标准尺度应该说各地法院操作也各不相同,因此,导致实践中在案件在适用终本程序结案时也存在各种扩大、随意的现象。例如,对于被执行人的实地调查,部分承办法官过度依赖于线上调查,存在实地调查流于形式;对于被执行人的网络查控,少数承办人又仅仅按照最低要求提起了2次查询,因为案件查询无法做到时时监控,所以难免出现错过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2.终本案件管理缺乏规范化。随着时间的推移,终本案件数量亦会不断增加。如何管理好如此庞大的终本案件,是每个法院都不可回避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对终本案件进行单独管理,但以笔者所在的江苏法院为例,该项制度为实际运行到位。每一个终本案件的背后都涉及到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对于大量已终本案件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缺少相应的配套机制,尤其在终本案件质量不高,案件终本后与恢复执行衔接不到位等,极易引发执行信访的发生。

  3.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标准不一。《规范终本执行》第9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法院核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恢复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概念太宽泛,实务中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导致财产线索范围不够统一。对于法院依职权核查启动恢复,具笔者了解目前由于案多人少以及查控系统尚不完善等原因,暂时无法做到全覆盖、全面的通过查控系统核查所有终本案件,因此,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恢复执行的终本案件数量极少。

二、加强终本案件管理的建议

   1.规范终本适用条件、完善指标考核。规范流程,严把终本审批关。终本案件结案需要严格按照清单式列明的终本案件各项环节要求,由团队负责人初审、承办人向执行局长逐案汇报拟终本案件在办理阶段采取的措施,严格杜绝“带病”终本。完善指标考核办法,突出对终本率、终本合格率、财产查询率的考核,对于终本不合格案件进行通报问责、考核扣分等。在执行法官考评体系中增加对终本案件办理质量的考核,倒逼执行法官终本案件办理质量的提高。

   2.强化信息化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如果没有好的软件,终本案件纯粹靠人力是无法管理的。强化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实现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与执行系统自动对接,将查、控等各环节在线上联通,实现任务发起与反馈都在线上进行,最大限度降低线下时间成本,提高线索核查、财产查询效率。以便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明确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条件、程序。终本本次执行程序中规定再恢复执行是保障实体结果最终实现,故明确规定恢复执行条件与程序十分必要,可以有效地调动申请执行人积极的按照恢复执行条件去寻找财产线索,也可以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运行规范化。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恢复执行条件以及程序应该予以规范细化。例如,确定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达到清偿债务的范围比例,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法院依职权发现的财产达到上述比例,终本案件应该予以恢复。另外,对于恢复程序也应该予以规范细化,笔者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是由于申请执行人信访或者其他原因案件恢复执行,没有明确的恢复条件与程序设置规制,就会导致终本案件恢复产生一定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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