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屠宰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现场检查要点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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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屠宰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现场检查要点研究

米丽娜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综合保障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郭勒盟 026000)

作者简介:米丽娜、女、汉、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综合保障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

1 引言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1]。目前我国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已基本建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已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为证后监管提供了基础和依托。但受法律支撑等限制因素影响,证后监管工作未能及时跟进,重发证、轻监管问题突出,降低了排污许可制的实施效能[2]。2021年1月28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布并于3月1日起实施,为落实排污单位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手段,为固定污染源依证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证是生态环境部门重要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是实行一证式管理的基础保障。《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首次对排污许可证后管理非现场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加强证后监管、实现一证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还需将排污许可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否则依然会存在依证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影响排污许可证的权威性。

截止当前,全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共核发排污许可证7249张,其中内蒙古606张,占全国发证量的8.4%。内蒙古屠宰行业主要是屠宰牛羊,涉及家禽类较少,具有季节性生产特点,每年屠宰时间大致在8月到11月左右。牲畜屠宰行业废水存在有机负荷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再加上近年肉类食品需求的日益增长,屠宰废水的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大。加强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规范企业按证依法排污,对保护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2 牲畜屠宰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现场检查要点

2.1 现场检查体系及要点清单

排污许可证执法现场检查工作技术要求高、管理界面宽,监管工作存在较大难度。一是缺乏相关管理规定,依证监管执法的方式、流程、内容等亟待统一规范。二是缺乏重点行业依证监管技术指导。不同行业排污许可内容和监管技术要点差异较大,如无操作性技术指导,现场检查工作难以深入开展[3]。我国许可证执法现场检查主要还停留在是否按照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深入现场检查在体系和实践方面还相对薄弱。为了进一步改善牲畜屠宰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工作水平,提高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执法效力,本文基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情况,结合牲畜屠宰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案例的调研和分析,归纳了牲畜屠宰行业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体系及技术清单,如表所示:

表1 屠宰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体系及清单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废水排放合规性检查

排放口合规性检查

废水及雨水排放口地理坐标、数量、排放去向、污染因子、排放方式和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要求

排放浓度与许可浓度一致性检查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编号、工艺、参数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废水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及维护

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浓度要求

环境管理合规性检查

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包括监测因子、点位、频次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检查

环境管理台账(包括记录的内容、频次和形式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执行报告上报执行情况检查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否按照要求上报

其他情况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有改正承诺的企业,判断企业是否按期完成

2.2 废水排放合规性检查

2.2.1 排放口合规性检查

重点核实废水排放口地理坐标、数量、排放去向、污染因子、排放方式和规律,排入污水处理厂信息或受纳自然水体等信息与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是否相符;如发现废水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许可不符,应立即依法开展调查并执法。依据《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要求,检查废水排放口、采样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污口标记等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核查污水处理站等无组织臭气排放源的管控要求与排污许可证的一致性。

2.2.2 排放浓度与许可浓度一致性检查

现场检查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编号、工艺、参数等与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事项的一致性;检查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包括进出口处理水量、药剂购买和使用消耗记录、膜系统检修更换记录等历史数据情况,核实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应关注废水处理设施维护停运期间废水临时贮存、处理等记录;通过核查在线监测数据、自行监测等数据判断企业排放浓度是否达标;亦可对企业进行执法监测,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4]

2.3 环境管理合规性检查

2.3.1 自行监测情况检查

核查企业是否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以及自行监测的点位、因子、频次是否符合要求。由于部分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还未发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填写自行监测相关内容,所以现场核查时要注意企业是否已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针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等标准及文件要求,通过检查CEMS巡检维护记录、校准校验、耗材使用等资料,核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运维情况、排放监测数据的社会公开情况、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和接受监管情况[5]

2.3.2 环境管理台账管理情况

根据《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现场检查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及实际记录情况,包括记录的内容、频次和形式等。

2.3.3执行报告提交情况

根据《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执行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生产信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台账管理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排污费缴纳情况、信息公开情况、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与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执法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督促企业按时提交许可证要求的相应执行报告,并对填报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初步检查。

2.3.4 整改落实等其他相关情况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有整改承诺的企业,或者持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企业,现场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实是否按期按照整改措施完成整改,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能满足达标排放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3 结语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对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牲畜屠宰行业,要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依证排污;对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主动履行依证排污、自证守法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