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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为GATT基石的最惠国待遇第一次被纳入知识产权多边条约——TRIPS协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MFN待遇例外各不相同。TRIPS最惠国待遇例外对所有成员采取一致的原则,其第4条(a)项例外之基础在于司法协助协定的双边性质。(d)项的豁免不能扩大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后对这些条约的修订。"对其他成员之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的含义是:这些协定的制定旨在对知识产权标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没有通知TRIPS理事会的条约将不能从豁免中获益,而不管其最终是否符合第4.4条所确立的两个其他条件。WTO对迟延的通知并无明确禁令。通知的效力既涵盖过去又包括将来。第5条涵盖了1995年1月1日后缔结的WIPO协定。鉴于WIPO的许多条约实际上具有混合性质,因此,在同一WIPO条约中,可能有的条款享有TRIPS第5条规定的豁免,而其他条款则并不享有该豁免。

  • 标签: TRIPS协议第4、5条 MFN待遇 含义 例外
  • 简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在澄清条约模糊、填补空白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疑问:哪些规则具有相关性?"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这个短语是否对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具有限制性作用?是否是指条约解释之时处于生效状态的国际法的全部?因此,对第31.3条(c)项立法沿革、用语含义以及相关国际司法实践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国际条约解释规则作用的机理具有积极意义。对时际法性质的理解是审视第31.3条(c)项的一个必要前提。条约解释通常难免借助于其后的相关新条约。

  • 标签: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31.3条(c)项 条约解释 相关国际法规则
  • 简介: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

  • 标签: 条约 第三方 法律效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