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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如果仅为双方合意,既使善意履约,有时甚至利益受损,却也只能眼睁睁看着煮熟的鸭子飞走。笔者曾代理过一个案子,就是在理与法相互碰撞中,朴素的理让位于法,法的至上地位无可置疑的是必须受到尊重和不可替代的。

  • 标签: 无效合同 经营方式 法制经济 恢复原状 超越经营范围 理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