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长期以来,美国联邦中央的活动掩盖了州与地方政府的活动,但这并非意味着州与地方政府不重要。州的含义十分明确,那末何谓地方政府呢?美国学者都认为州系构成联邦的单位,有其特殊地位,不能同普通的地方政府相提并论。地方政府乃指县、市、镇、乡、特别区等政府。州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美国的政府体系,有中央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三级,它们之间关系不一。中央政府与州政府是联邦关系。(详见拙作《美国联邦中央与州的关系》,本刊1984年第2期)州与其所属地方政府的关系,则采用单一政府的体制,县、市、镇、乡等均是州的下级行政区域,也是州在法律和政治上的代理机关。它们由州所建立,从州取得权力,并对州政府负责。州政府所属的下级政府,由州设置,也由州废弃,它们的权力由州所授,也由州撤回。
简介:<正>三、关于基本法委员会问题基本法委员会实际上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桥梁,也可发挥缓冲作用,因而基本法委员会结构完善,运作成功,对于一国两制的实现,将起关键作用。征求意见稿的注释1988年4日颁布的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以注释中“注二”的形式,较全面地提出了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关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