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6 个结果
  • 简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是借鉴《物权法》第106条的精神所作出的规定,但由于这一条款存在的若干不足,加之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存在公信力不足、不动产登记簿不能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等原因,在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住房时,不区分投资型房屋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房屋,一概依对登记簿的信赖作为善意的判断标准,将会造成对原权利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失衡。即然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善意取得采用统一规定,在过渡时期,司法实践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时,对构成要件中的"善意"也采用一体解释,以"不知或不应知"为判断标准,同时要求购房者在交易时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实地查看房屋情况,如属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房屋必然存在另一权利人的占有事实,这一事实的存在将排斥购房者的善意取得。同时,通过举证责任的设计、主张权利时期的限制,使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两个基本原则得到最佳调和。

  • 标签: 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房屋 不动产善意取得 善意的判断标准 善意的一体解释 注意义务
  • 简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曾实行过夫妻财产因婚姻存续满一定期间而发生转化——即由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因被学界广为诟病而在随后修订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被废除。《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社会上出现了一股房产“加名”热。相较于通过“加名”而取得房产,夫妻财产经过一定期间、满足一定条件后的转化规定可能更为合理,它至少保证了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投入的合理预期,鼓励了双方对维持稳定婚姻关系的信心。有鉴于此,笔者觉得有必要重新审视夫妻财产转化的合理性问题。

  • 标签: 房产 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转化 合理性
  • 简介:我国婚姻法欠缺对夫妻财产权行使进行法律限制的规定,导致了现实生活中一方不正当行使其权利而损害婚姻家庭生活利益的事的频繁发生。本文在探讨对夫妻财产权行使进行法律限制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国外立法例的借鉴,提出了对夫妻财产权行使进行限制的立法建议。

  • 标签: 夫妻财产权 行使 法律限制
  • 简介:离婚理由是裁判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有关离婚理由是保留"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还是改为"婚姻关系破裂"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文认为两种提法其实并无实质区别,问题的关键应在于修改后的离婚理由应避免原则抽象,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于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裁判,并就此提出了完善的设想.

  • 标签: 举证责任 婚姻法 离婚理由 “婚姻关系破裂” 中国 “感情确已破裂”
  • 简介:由于婚姻法学界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深层问题重视不够,民法学者在探讨民法典的相关问题时,对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编或简单带过或不予注意,这势必影响该编的规范设计。而婚姻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决定着该编的风貌,需要加以关注,同时,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以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为其价值取向。

  • 标签: 个体利益 社会利益 婚姻家庭制度 夫妻财产制 民法 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