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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改制后,土地经营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主权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人身性:一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不变,国家对无地的农村人口给予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人相当的社会保障。二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分布现状不变,但变无偿享有为有偿享有,集体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收取的利益用来维护全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三是,彻底涤除家庭承包经营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国家负担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从当前中国实际来看,第二种路径最易实现。

  •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 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