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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结果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以案外人权利保护为核心。在规则实施过程中暴露了权利保护滞后、手段单一、成本高、难度大等方面的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转换思路,统一民、刑对于虚假诉讼范围的界定,将“虚假行为”“主观故意”与“妨害司法秩序”作为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对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与“串通实施的虚假诉讼”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与程序。同时注意虚假诉讼的民刑衔接程序的设计。

  • 标签: 虚假诉讼 民刑交叉 诉讼要件
  •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以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为基础,真实义务的实现以当事人的一般化的事案解明义务和法官释明权为支撑,并始终将辩论主义作为真实义务的边界。促进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真实陈述必须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强化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和陈述义务。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解读应当以辩论主义为背景,不过分加重当事人负担为底线。在落实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过程中应强化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和陈述义务;合理构建违反真实义务的惩罚机制;对于法官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范围加以完善,同时明确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界限和范围。

  • 标签: 真实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辩论主义 协同主义
  • 简介:两大法系国家分别从排除矛盾行为与赋予判决事实认定结论以确定的拘束力两个不同的角度,设置禁反言的程序功能。禁反言原则对当事人行为提出了高度一致性的要求,如果规定不当,可能威胁当事人自由诉讼的空间,同时以裁量为特征的适用标准也增加了规则适用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因此,我们在理解禁反言原则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尚未确立、当事人的行为空间有限、诉讼结果缺乏可预见性、难以为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策略提供保障等现实因素。应运用诉讼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排除矛盾行为。对于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鉴于其与诚实信用原则处于不同的理论体系框架内,应通过专门的制度,而非禁反言原则予以解决。

  • 标签: 禁反言 当事人主义 实质正义
  • 简介: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并非由刑、民案件的关联形态决定的,司法解释确立的类型化的思路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加剧了实务中的混乱。妥当的解决方案是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的框架下,通过精确界定诉讼中止的“必要性”,限制“先刑后民”的适用范围。在界定“必要性”时,应当着重考虑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规则,以及刑、民案件不同的诉讼目的与证据规则,充分尊重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 标签: 刑民交叉 先刑后民 刑民并行 刑事判决的效力
  • 简介:起诉状的程序功能和内容是由诉讼的构造、诉答程序的功能、诉讼标的理论、判决效力制度、司法的经济性问题等共同决定的.我国起诉状的功能转型与内容再造应当与审前程序设置的整体目标相一致,同时兼顾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弱化起诉状对于法院司法管理的辅助功能,减轻原告的法律论证负担,强化起诉状特定案件事实,促进争点整理方面的程序性作用;同时应当增强起诉状在内容方面的弹性,完善起诉状修改的程序.

  • 标签: 起诉状 诉答程序 争点整理